臺中市書畫美術人員職業工會 | |||
網 址: | 888.org.tw | ||
聯絡人: | 張小姐 | ||
電 話: | (04)23753250 | 傳 真: | (04)-23756812 |
地 址: | 403台中市英才路633號3樓 | ||
E-mail: | bonnie@mail.artlib.net.tw |
台中市書畫美術人員職業工會
工會概要
第一章、總則
第一條、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。)
第二條、本會定名為: 台中市書畫美術人員職業工會。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三條、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職業團體,藉以吸引更多學者參與,提升藝術之造詣並以保障勞工權益,增進勞工知能,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。
第四條、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。
第五條、本會之任務如下:
1. 舉辦各類美術、書畫、工藝類研討會及活動。
2. 設置圖書館、書報社;雜誌、有聲書、教育影音出版品、出版物之印行。
3. 舉辦學術類講座。
4. 培育美術類人才,設立獎助學金,獎助文教藝術相關研究。
5. 書、畫、美術類師資培訓、認證、考核、稽查。
6. 辦理有關美術類創作與學術研究,厚實美術內涵、提升藝術領域與人文教育。
7. 從事有關美術類之推薦、評鑑、考察、導正美術走向。
8. 鼓勵社會大眾與失業勞工參與美術研習與活動,培養個人興趣與發展第二專長。
9. 舉辦跨國書、畫、美術類相關展覽,積極爭取出國展覽;與邀請國外美術團體相互交流展覽,除了拓展國民的視野外,更以文化藝術推展國民外交。
10. 書、畫、美術類作品版權認證,防止智慧財產權被盜用。
11. 鼓勵創作;設立書、畫、美術類相關網站,讓作品有發表的空間及舞台。
12. 規劃書、畫、美術類會員就業輔導及辦理儲蓄、生產、消費、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。
13. 積極規劃設置托兒所、醫藥衛生安全、及勞工教育業之機構。
第二章、會員
第六條、 本會會員,年滿十六歲,凡從事書法、繪製中西圖畫、剪紙、紙雕等美術工作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後,成為會員。
第七條、 1. 會員如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,經由理、監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經由大事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2. 工會會員應於年度開始時,交當年度經常會費(採半年繳,並分1.7月),若欠繳一個月以上經常會費,經由工會限期一個月繳納,逾期仍不繳納者,予以警告、罰款、停權等處分。
第八條、 工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退出工會:
1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2.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九條、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十條、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繳納之費用未到期部份予退還。
第十一條、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第十二條、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、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一條、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1. 入會費:
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臺幣壹仟元整。
2. 經常會費:
新臺幣每月貳佰元整。(採半年繳:1月、7月連同勞、健保一起繳納)
請參閱下列勞、健保連結表格:
※ 勞保分擔金額表(Excel 文件)
※ 健保負擔金額表(Excel 文件)
3. 特別基金。
4. 臨時募集金。
5. 政府補助金。
第三十三條、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,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四條、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後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經理、監事會通過,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。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入會申請
※ 入會申請表(Word 文件)
聯絡方式
台中市書畫美術人員職業工會
台中市英才路 633 號 3 樓
電話∕(04)2375-3250 傳真∕(04)2375-6812